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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2011-03-30  点击:[]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修订,不另行文)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通知》和青组[1998]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1、交纳基数。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其中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市委组织部明确,职务补贴列入交纳基数,地方性补贴不列入交纳基数)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我校党员党费交纳基数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资单中的职务等级工资、工资津贴、职务补贴之和,工人工资单中的岗位等级工资、工资津贴、职务补贴之和。

2、交纳比例。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O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O.5%;

(2)400元以上至60O元(含60O元)者,交纳1%;

(3)600元以上至 800元(含 800元)者,交纳 1~5%;

(4)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

(5)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1993年以前离退休的,为工资单中的基础职务工资、年功性津贴、职务补贴、增加的离退休费之和;1993年以后离退休的,为工资单中的职务等级工资、工资津贴、职务补贴、增加的离退休费之和)。

4、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5、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党员正式关系在我校的临时工、合同工党员,参照第1、2条的规定交纳党费。

8、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各党支部要按新的工资收入重新核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从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党员应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1、出国(境)定居的党员,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可在出国(境)前按出国前每月交纳数额,一次性预交党费或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按期代交党费。

1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3、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4、各学院党委(党总支),校直(部)各党总支每月将党员实交党费全额存入我校党费银行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高科技工业园支行青岛大学分理处,代办点:校财务处结算中心,银行帐户:2610559),凭现金缴款单连同党员交纳党费明细到校党委组织部换取收据,校党委组织部将现金缴款单和收据作入帐凭证,将党员交纳党费明细备案。

二、党费管理

1、按中组部规定,全校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帐户,存入上级指定银行,专款专用。分设兼职会计、出纳,按照《青岛市党费财务工作规范》建立党费帐簿,并按统一要求设置科目,制作、装订和保存好会计凭证。会计负责记总帐、明细帐、会计凭证的保管、做报表和报告;出纳记银行日记帐,到银行办理具体手续;数额较大的转帐和取现金由会计和出纳共同办理。

2、各学院党委、各党总支、各党支部均要建立《党费收缴(使用)记录簿》,及时登记党费交纳情况。收缴的党费要及时上缴,不得跨月存放党费。

3、各学院党委、各党总支、各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党员大会报告。检查情况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校直(部)党总支汇总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各学院党委(党总支)、校直(部)党总支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我校全部党费的40%上缴市委组织部,60%由学校使用。为便于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直(部)党总支开展活动,党员实交党费的30%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直(部)党总支统一掌握使用,其余30%由校党委统一掌握使用。

4、使用党费必须事先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请示,逐级审批,审批后方可使用。

党费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写出情况报告,由经办人在票据后面签名,按申请程序报上级党组织逐级审签后,到校党委组织部报销。

5、申请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和挪作他用。超出使用范围的不予报销。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6、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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