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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转 发《青岛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3-01  点击:[]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教字〔2014〕16号

关于 印 发

《青岛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制定《青岛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严格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4年7月1日

青岛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促进大学生在科学研究中学习、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原则是:兴趣驱动、自主实践、团队合作、重在过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计划的开展及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项目的申报、评定、实施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分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

第六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大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项目设计、方法选择、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总结报告撰写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不同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提倡学生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中取得的成果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初进行。教务处负责校级项目立项和国家级、省级项目遴选推荐;学院负责院级项目的立项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项目申报主要面向2、3年级在校学生。鼓励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不同学院之间组队申报。原则上一名学生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项目组成员一般为3-5人,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组成员一般为5-10人。参与学生应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精神,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有浓厚兴趣,敢于探索与实践,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九条 训练项目可由学生自主提出,也可由教师提出项目建议供学生参考。

第十条 每个项目需有1名指导教师,每位教师指导项目不能超过3项。指导教师须熟悉项目相关领域、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鼓励聘请校外专业技术人员、行业高层管理人员作为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创新训练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为1.5年。所有项目原则上都应在学生毕业前完成。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实践。项目实施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应注重在学术思想、研究技术手段、研究方法及成果分析等方面给予指导,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完成研究计划。

第十三条每年秋季学期开展项目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采取学院全面检查、学校重点抽查的方式,检查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展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结题验收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学院具体实施。项目验收一般采取答辩方式,根据项目性质,组成不同的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1位为本学院以外的专家。专家验收意见经学校审查通过后确定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其中,优秀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30%。

第十五条 立项申报书、中期检查意见、项目运行原始记录、项目答辩评定情况、项目结题报告及成果支撑材料等电子文档、书面材料及实物等由学院负责整理存档。

第六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对国家、省级、校级项目予以资助;各学院要设立专项经费对院级项目予以资助。原则上项目经费在立项后和中期检查合格后分别拨付50%,不合格项目中止拨款。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指导教师应负责对经费使用进行全程监督。经费主要用于图书资料、实验材料、复印、论文发表、专利申请、学术交流及调研差旅等项目运行所需费用,按学校财务制度报销。

第十八条 学院及指导教师在创新创业训练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不得截留、挪用学生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将项目总经费的10%作为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经费,用于专家评审、项目管理等。

第二十条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等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场地均应接收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学院应为项目参与学生提供研究训练、交流讨论场所,建立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基地。

第七章 项目成果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或项目研究形成的软件、专著或专利等成果,第一作者或专利权人单位须署“青岛大学”,同时应注明“青岛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编号)”。

第二十二条对于结项验收结论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根据青岛大学创新实践学分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评选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优秀组织单位、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项目,并进行表彰。定期组织优秀项目汇报会,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学生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经学院审查通过后,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继续研究。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项目指导教师,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第二十六条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开展情况,纳入院部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评价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规定、恶意套取项目费等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青岛大学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青大教字〔200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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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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