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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青岛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6-03-08  点击:[]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教字〔2015〕21号

关于印发

《青岛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

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大学

2015年10月27日

青岛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因过失或故意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教学事故分为两级:一般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性教学事故:

1.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的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

2.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无故相差一周(含)以内;

3.擅自变更教学活动时间或地点;

4.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等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5.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10分钟(含)以内;

6.实验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课不能按时进行;

7.未按规定指导、管理实践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8.未按要求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导致学生未按时完成或未达到答辩要求;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

9.未按教学大纲及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试卷分析;

10.试卷未及时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质量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10分钟(含)以内;

11.监考时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使用通讯工具等其他违反监考守则的行为;

12.未按评分标准规范阅卷,评分不当;

13.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登录学生成绩;

14.教学文档保存期限内缺失,造成不良影响;

15.教学安排失误、教学设备管理不当,造成上课、考试延误10分钟(含)以内;

16.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17.对教学场所、设备损坏报修不及时或受理、修复不及时,影响教学活动;

18.其他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或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2.教学单位相关负责人未落实教学任务,或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安排;

3.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4.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无故相差一周以上;

5.擅自停课或自行委托他人代课;

6.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10分钟以上;

7.实验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课停开;

8.未按规定指导、管理实践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9.考前泄露试题、协助学生作弊或瞒报学生违纪作弊行为;

10.试卷未及时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质量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10分钟以上;

11.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出现考场混乱,造成严重后果;

12.未按评分标准阅卷,有意加分或减分;

13.成绩评定工作结束后擅自改分、伪造成绩单,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籍、学历、成绩等证明;

14.体罚学生或其他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15.教学安排失误、教学设备管理不当,造成上课、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上;

16.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性教学事故者。

17.其他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的事件,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对发生一般性教学事故者,由所属单位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实行告诫,当年不得申报各类教学类项目和参评各类教学奖,并视情节、认错态度等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1.事故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公开检讨;

2.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3.当年不得申报高一级岗位。

第八条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全校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合格,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教学类项目和参评各类教学奖,并视情节、次数、认错态度等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1.事故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公开检讨;

2.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3.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岗位;

4.取消教师资格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由所属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在发现事故后两周内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条一般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形成处理决定;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决定形成后送人力资源处备案,所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达事故责任人。

第十一条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或发生故意隐瞒、拖延不报、不按规定处理教学事故的单位,全校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评优秀管理奖。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如果认为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或处罚不当,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教务处受理教学事故的复议申请,组织专家对教学事故进行核实,做出复议决定或复议意见,严重教学事故的复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教务处负责通知事故责任人和所在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青大教字﹝1998﹞1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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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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